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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机短信能否作为确定假贷联系的根据

作者:my发布时间:2016-12-2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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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当事人凭手机短信建议假贷债权,且未能供给别的有用根据佐证,鉴于手机短信在技术上存在能够修正、修改乃至假造的也许,对于手机短信内容的真实性、可靠性无法作出确定的判断,也难以和书面凭据一样进行辨认,且未能供给别的有用根据佐证构成完好的根据链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》第二条第二款:没有根据或许根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的现实建议的,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当晦气结果。由建议方承当晦气的结果,故手机短信不能独自作为确定假贷现实的根据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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